作者:中山大学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宗桂
“恶搞”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必然而且还将继续存在下去。善意的“恶搞”,无可厚非;恶意的“恶搞”,应当严格监管
“恶搞”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2006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恶搞”,从既有的种种现象来看,可以看成是过度地搞,极端地搞,极其夸张地搞;也可看成是恶劣地搞,恶俗地搞,恶心地搞!“恶搞”是开心,是宣泄,是煽情,是歪曲,是炫才!
“恶搞”全面侵蚀文化产品
近年出品的相当部分影视作品,特别是涉及中国历史文化的电影电视剧,从编剧到导演到制片人,其眼睛都是方的——被孔方兄罩住了。如果说,《武林外传》这类作品的戏谑、调侃式“恶搞”,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具有相当的娱乐成分而受到比较广泛欢迎的话,那么,另外一些古装戏,特别是相当部分投资很大社会影响也比较广泛的影视作品,随意戏说历史,甚至在正剧的框架和形式中,嵌入了十分浓厚的“恶搞”元素,以致两千年封建专制社会中的几乎每个朝代,从秦汉到唐宋再到明清,都成了光辉灿烂的盛世;封建专制君主,从秦始皇到汉武帝到唐明皇到康熙、乾隆、雍正、咸丰,都成了功德盖世的英雄豪杰,不仅在价值主题上极力美化封建专制帝王,而且在具体的历史事实上,歪曲历史,臆断历史,胡编乱造,肆意肢解历史。这种在价值主题上的迷误以及为了配合迷误的价值主题而编造“史实”的现象,是相当恶劣的“恶搞”。
报刊“恶搞”的一个重要源头是网络。很多报刊把网络“恶搞”的内容直接放到自己版面上,把自由度很大的网络空间转换成为本来管理相对严格的平面媒体的图文。在借用网络“恶搞”资源的同时,很多报刊自己也启动了“恶搞”机制。胡汉三当上了潘冬子的“评委”,铁道游击队队长刘洪“与坐台小姐混熟”,这类荒诞不经的东西,不仅大量出现在各种生活娱乐休闲类的报刊上,而且开始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某些地方的党报上!为李鸿章的卖国行为翻案,为窃国大盗袁世凯评功摆好。这类歪理邪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另类“恶搞”。这类“恶搞”,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害莫大焉!
在图书中,“恶搞”也歪风盛行。近年出版的一些少儿读物,编撰者和出版者为了赚取利润,往往别出心裁,挖空心思地搞出一些所谓笑料,灌输违反常识的“知识”。如果说,那些“无厘头”的脑筋急转弯之类的问题,还属于聊博一笑、可以接受的“恶搞”的话,那么,对中国传统文化经典的“恶搞”,则是必须正视的严肃话题。这些年来,打着弘扬民族文化的旗号,贩卖封建主义的黑货,兜售阴暗卑劣的文化价值观,已经成了出版界的痼疾。各种各样的厚黑学、权谋术、帝王术、拍马术,在“传统文化”的光环下,粉墨登场,沉渣泛起!别有用心地曲解“四书五经”,把封建文化中的阴暗面美化成为民族文化精华,这类图书在市场上大行其道,是在高雅、庄严的面孔下,在文化价值观方面的“恶搞”。这类“恶搞”,较之嬉皮笑脸、表面怪诞搞笑的“恶搞”,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在文化场所,“恶搞”也日益蔓延。山东聊城市阳谷县的“金瓶梅文化旅游区”,山东临清市的“金瓶梅文化街”,安徽省黄山市的“金瓶梅遗址公园”,争相上马开业。这些“文化”场所的卖点,主要在于潘金莲、西门庆的性象征意义。在阳谷县狮子楼旅游城里,专门从山东全省范围内公开招聘来的“潘金莲”,其身份是“景区形象大使”。在上海的杜莎夫人蜡像馆,居然有人“恶搞杜莎夫人蜡像”。网络和很多报刊都曾发表了很不雅观的照片:两个长相和神情都很猥琐的男子抱着Twins的蜡像,上下其手,公然猥亵,甚至扯开蜡像的低胸吊带装实施“胸袭”。真正到了“无聊兼无耻”的地步!打“金瓶梅文化”主意的,是“恶搞”历史文化,颠覆中国文化精神;起Twins蜡像色心并实施色行的,是“恶搞”现代艺术,挑战现代公民道德准则。
恶意“恶搞”应严格监管
“恶搞”问题十分复杂,并不是简单的“该宽容还是该严惩”这样二元对立思维就能解决的。
从文化价值观和文化选择论的角度看,“恶搞”当然可以看作是文化多元的一种表现。不拘泥于固有的文化价值理念,敢于表现自己的文化品性,张扬自己的文化性格,这并非坏事。问题在于,这种表现和张扬,在眼中充满自我的同时,还应看到社会大众,还应尊重主流的文化价值观,尊重他人的文化选择。否则,就是用新的文化独断去取代旧有的文化独断。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何种形式何种内容的“恶搞”,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违反基本的社会公德,不超越公民道德的底线。
从市场经济的层面看,很多“恶搞”者确实是为了名利(主要是利)。但为了名利也并非罪过,正当获利,是市场经济允许的。关键在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恶搞”是我们这个转型期社会某些人宣泄郁闷,抒发不满的一个途径。确实,社会还有很多问题,公平、正义、诚信的和谐社会还需要很好地建设。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利用“恶搞”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某些情绪和愿望,也无可厚非。
从文化分类的角度看,“恶搞”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属于大众文化、通俗文化、世俗文化、市民文化的范畴。极端恶劣和极端无知者之外,“恶搞”作为一种文化,值得给予必要的尊重,给予必要的生存空间。采用简单的、粗暴的方式对待,不是高明的办法。当然,对于这种世俗的、市民层次的大众文化,应当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提升,以及科学的管理。
从文化管理的层面看,对于“恶搞”文化应当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在我看来,“恶搞”文化值得注意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二是图书。由于经验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目前网络管理的水准还不够高,这就给“恶搞”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度。图书出版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对于传统经典的当代诠释。一些出版社的编辑受专业素养和政治素质的限制,对于如何正确对待传统经典,如何创造性地挖掘、转化传统资源,如何判别民族文化的优秀成分,是胸中无数的。所以,加强网络和图书市场的管理,提高编辑素养,应当是防治恶意的“恶搞”出现,提升善意的“恶搞”的品位,所应当努力的方向。
概括而言,“恶搞”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必然而且还将继续存在下去。善意的“恶搞”,无可厚非;恶意的“恶搞”,应当严格监管。
专家观点
理论上说,强大的颠覆力意味着强大的创造力。但如果只是一场“大众的狂欢”,曲终人散,没有值得咀嚼的余味,那这样的颠覆也必然是短命的。
——郑元者(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
对经典解构与颠覆的倾向不可等闲视之。对权威与传统的轻蔑、歪曲与亵渎,并和商业操作结盟,导致社会“恶搞”成风,是一种文化病象。
——温儒敏(北京大学中文系主任)
对触犯法规的行为,可以事后处理,颁发许可证恐怕不是恰当的办法——这就如同有极少数人出门之后会去犯罪,会违反交通规则,但这不能导致出台人人出门要申请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徐友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